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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财政部《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会计处理应用案例》的三点启示|原创

国资小v
2024-08-28

  

   作者介绍:

  ·张妍,西科控股特邀国资专家、硬科技合规官品牌合伙人、英泰科管理咨询合伙人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财务处理是成果转化管理流程的重要一环。在“硬科技合规官”团队服务的项目中,不乏因为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项目后续遇到麻烦的案例。例如,很多高校院所关心的是否可以把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划转至全资资产管理公司,由全资公司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运营。这里面会产生一个实操问题是资产划转要先确定资产的定价,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申请表格里有要求填报资产的价值,如果没有定价,很难完成规范的划转手续。但在我们团队服务的项目中,很多高校院所都没有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及时入账。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账务处理环节应引起高校院所财务人员的高度注意。


9月2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其中包括三项成果转化应用案例,分别是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以转让方式转化、以许可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为高校院所进行成果转化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了权威指引。

由于作价投资的方式最为复杂,涉及投资、分红、股权处置等环节,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会计处理的应用案例》材料。


在发布的案例中除了各场景下的会计分录,我们还看到了一些其他的信息,简单和各位分享如下:


作价投资会计处理应用案例附件下载🔗:


※ 一是关于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路径。

·【材料原文】:2019 年 6 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教授团队完成的“一 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 2 项发明专利,作价 90 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 30%。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 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 7%、环境学院 8%,奖励 A 教授团队 85%。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 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 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 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 13.5 万元,占股 4.5%;A 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 76.5 万元,占股 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 万元,占股 70%。


·【分析】: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财政部对于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股权奖励的实施路径,认可“先奖后投”的模式,即高校院所与受奖人事先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单位和受奖人的名义作价投资,在公司注册时直接将高校院所和受奖人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中,高校院所和受奖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知识产权出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股权奖励实操详解》一文中我们曾经提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操路径的选择,一个重要的思考维度是本级国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这段材料中,可以看出中央级高校院所的国资管理部门认同“先奖后投”的奖励实施路径。


※ 二是专利类的无形资产如何入账。

·【材料原文】: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分析】:在实务中,很多高校院所对于如何将自行研发的专利类无形资产入账感到很困惑。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可点击文末链接查看)第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可点击文末链接查看)中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区分的五个条件及标志事件、开发项目支出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做到成本费用精确归集、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困难很大,需要精细的财务管理机制和较高的管理成本。依目前高校院所的财务管理资源配置,很难达到上述要求。


因此依据准则,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这种确认方式的难度明显低于项目开发阶段的成本费用归集。在本案例的已知材料中,甲高校就是按照此方式处理。这为高校院所确认专利类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提供了佐证。


不过,有的财务老师提出使用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无形资产也存在执行层面的困难,具体困难在哪里以及如何解决,真诚的希望高校院所财务大咖们赐教。


※ 三是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记账方法不同。

·【原文材料】:甲高校占股4.5%,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分析】:财务人员学习财务知识一般从企业会计开始,因此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先入为主。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无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核算。


相反,政府会计准则要求,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核算,对无权参与决定财务和经营策略的被投企业(无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成本法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记账方法明显不同。高校院所的财务老师应该注意到这个区别,不要在实践中错误使用记账方法。


记账方法的不同直接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账面值不同。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追加或收回投资的情况除外)。在权益法下,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分录请详见以下链接】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607/t20160714_2357356.htm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链接: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2206/t20220608_3816556.ht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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